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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宣传资料汇编

发布日期:2020-08-03 | 点击:3211 | 字体: | 打印关闭

一、什么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什么要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焚烧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垃圾清扫费用。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需要,更是促进环卫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依据是什么?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展价格规〔20189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内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范围和对象是如何界定的?

在内江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居住的个人,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物业费和垃圾处理费是否涉及重复收费?

物业服务收费是经营性收费,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用于垃圾收集、运输、集中处理和相关设施建设的费用支出。目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管部门统一负责征收,未经城管部门授权的其它任何单位没有权力征收。

五、生活垃圾处理费已经由水费代扣了,城管部门为什么还要上门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根据“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这种现象反映的很多,是因为大家容易把收费的对象和收费标准混淆了。水费代扣的对象只是针对居民用户。对经营门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按经营面积大小、类别,根据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进行收取、

六、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何?

居民(含暂住)每月每户4.5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单位实有人数每人每月2元计收,固定经营场所按面积征收。收费标准是按照原市物价局2007年批复标准执行。目前,市发展改革委正在组织收费标准调整工作,将适时提高收费标准。

七、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否合法,有无政策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第十三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环卫部门按月征收,也可委托电力、天然气、自来水、广电网络公司、银行等企业或街道办事处代收。”《内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了内江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为内江建成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自主征收单位,城市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水务公司代收。

八、用户减免、退费流程是怎样规定的?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家庭和享受国家定期优抚优待家庭以及其他困难家庭,减半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此类缴费对象应先缴纳垃圾处理费,并于缴费当年年底凭缴费凭证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办理退费。如自来水用户在一个抄表周期内用水量为零,在此周期内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九、拒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何处罚措施?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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